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规范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行为,协会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7月1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规范党支部参与省造价协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行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规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及上级党组织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省造价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省造价协会改革发展、重大业务开展、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章程修改等对省造价协会发展全局、会员权益、社会影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
第四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与本会依法自治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与政治监督职能,推动党的工作深度融入本会运行管理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各项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为本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章 参与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支部参与省造价协会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省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省委两新工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或废除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重要人事安排,含换届选举、负责人人选推荐、重要人事变动、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薪酬待遇及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等;
(四)重要业务活动,含举办各类节庆展会论坛年会活动、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到会员单位开展调研考察活动等;
(五)重要资产处置、重要项目安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经费开支,含接收大额捐赠或开展对外捐赠;
(六)开展涉外活动,含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与展示等涉及国际事务的活动;
(七)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审定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重大风险防控,含安全生产、信访维稳、舆情处置、法律纠纷等涉及省造价协会稳定和声誉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十)对名誉职务设置进行审核把关;
(十一)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参与决策的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前置研究把关、列席决策会议、提出意见建议三种形式,核心是做好前置研究把关,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前置研究把关程序:
(一)议题提议:省造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各分支机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后,应在提交决策会议审议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相关材料(包括方案、说明、相关政策依据等)报送党支部。
(二)支部研究:党支部收到议题材料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召开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集体研究,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是否维护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省造价协会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反馈:党支部应在研究后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决策提议方。意见分为“同意”“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建议”“暂缓决策”“不同意”四种类型,对提出修改建议的,应明确具体修改方向;对暂缓决策或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四)议题审议:省造价协会决策机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将党支部的书面意见作为重要审议依据。对党支部“同意”的议题,可正常审议;对“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建议”的议题,应先修改完善后再审议;对“暂缓决策”的议题,应暂停审议,待补充材料、完善方案后,重新提交党支部前置研究;对“不同意”的议题,不得提交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 列席决策会议程序
(一)省造价协会召开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决策会议,研究审议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通知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列席会议,提供会议材料。
(二)列席会议的党支部成员应认真听取会议审议意见,代表党支部发表明确意见,对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党支部成员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会议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九条 意见建议程序
(一)党支部可根据省造价协会工作实际,主动就重大事项决策向省造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省造价协会决策机构应认真研究党支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可行的及时采纳;对暂不能采纳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加强沟通协调。
(三)党支部参与本会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决策机构一般应暂缓上会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达成一致后再上会研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且难以取得一致时,党支部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听从上级党组织指导处置。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紧急情况下,省造价协会需对重大事项作出即时决策的,可先决策实施,但应在决策实施后24小时内报告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补做前置研究,对决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后续完善意见。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党支部成员参与重大事项研究时,若议题涉及本人或其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研究和意见表决。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造价协会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党支部应发挥监督作用,督促省造价协会各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决策要求抓好落实,定期了解决策执行进度和效果。
第十三条 对党支部前置研究把关通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应重新提交党支部前置研究,再按原决策程序审议。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省造价协会理事会和各分支机构应当主动向党支部报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党支部应将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和监督情况,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意见反馈材料、决策文件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和省造价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